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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孙成刚5年禁入 十名券商高管被处"极刑"
发布时间:2018-08-01
"名嘴"孙成刚5年禁入 十名券商高管被处"极刑"
"名嘴"孙成刚5年禁入 十名券商高管被处"极刑"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对一批券商、上市公司高管的处罚决定,包括闽发证券董事长张晓伟、汉唐证券董事长吴克、民安证券董事长刘大力在内的十名券商高管被处以“极刑”:永久性市场禁入。此外,“名嘴”孙成刚也因违规炒股,被证监会实施5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查明,自1997年5月至2004年4月,闽发证券挪用保证金共68笔,累计30亿元。其中将保证金挪出闽发证券公司拆借给吴永红等人及其控制的福建协盛贸易公司等公司使用共33笔,累计11.14亿元。闽发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过程是:闽发证券总经理黄玉麟、张晓伟按照吴永红及其控制的福建协盛贸易公司和闽发证券的外围公司提出资金需求,先安排资金管理中心筹备资金,并将划款路线通知有关营业部,然后由该营业部或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划拨资金申请单报张晓伟等批准,资金管理中心将保证金划拨给有关营业部,该营业部根据张晓伟等人指令将该资金挪出公司或划拨给闽发外围公司用于自营。此外,闽发证券还存在未按规定将委托理财业务和挪用保证金行为纳入会计核算、为客户违规开户买卖国债等违规问题。公司原董事长、原总裁张晓伟,原总经理黄玉麟被永久性市场禁入,其他高管分别处以10年、5年和3年的市场禁入。

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余亿元,董事长吴克龄、总裁宋建生、财务总监刘家明以及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金斌被“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民安证券擅自开展委托理财,涉及金额3.5亿,包括董事长刘大力、洪流等四名公司高管被永久性市场禁入,其他高管分别被处以10年和5年的市场禁入。

“名嘴”孙成刚也被实施5年市场禁入。证监会查实,曾为著名证券分析师的孙成刚1995年6月开立股票账户,于2000年12月起指定在海通证券股份公司上海崂山西路营业部进行交易。2004年4月6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孙成刚上述股票账户中持有该公司22.07万股流通股,位居该公司流通股榜第十位。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3月,孙成刚将其股票账户挂于其妻王艳红资金账户下,自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撤销指定交易期间,一直挂于其岳母滕德英资金账户下。自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孙成刚的股票账户共计交易831笔,买卖股票82只,盈利199.2万元。这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孙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9.2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罚5万元。证监会对孙成刚实施5年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这意味着2010年11月26日前,孙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工作。

证监会还公布了对两家上市公司高管的处罚决定,ST宏峰原董事长高建华及其弟高建民,在二级市场做庄,被证监会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托普软件原董事长宋如华,因多项违规,也被实施市场禁入的。(记者吴君强)

关于对孙成刚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证监法律字[2005]10号

当事人:孙成刚(曾用名孙成钢),男,1968年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孙成刚违法买卖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终结,并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

经查,1995年6月5日,孙成刚开立了上海股票账户A123568832。2004年4月6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源股份)2003年年报披露,孙成刚上述股票账户中持有该公司22.07万股流通股,根据持股数量是该公司排名第十位的股东。上述股票账户于2000年12月21日起指定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崂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2004年5月18日该账户撤销指定交易。经查,该账户在2000年12月21日至2002年3月25日期间挂于孙成刚配偶王艳红资金账户下,2002年3月26日至2004年5月18日期间挂于孙成刚岳母滕德英资金账户下。自2002年3月25日至2004年4月22日,孙成刚股票账户除安源股份外,还买卖了其他81只股票,共计进行了831笔交易,盈利1,992,110.42元。违法行为发生时,孙成刚系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首席分析师。

孙成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五)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孙成刚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决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对其依法实施5年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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