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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胜诉考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06-08-21
“伟哥”胜诉考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伟哥”胜诉考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原题:建立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状告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辉瑞制药公司胜诉。

这是美国辉瑞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长达近两年专利纠纷案的初步结果。尽管这个判决将使得中国10多家仿制辉瑞制药公司“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企业丧失巨大商机,但正如辉瑞公司新闻发言人所言,这个判决“反映了中国正在为专利保护方面创造条件,同时也推进了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信心”。

当今国际经济秩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已经失去了竞争优势地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把竞争的重点投入到服务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领域,通过制定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交易秩序,确保发达国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面对此情此景,发展中国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断然否决不合理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根据本国发展需要呼吁各国重新建立公平的贸易竞争秩序;另一种则是在遵循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谋求改善国际贸易规则,建立更加可靠公平的贸易秩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其实是选择了后一种发展道路,通过了解、熟悉、尊重、支持国际贸易规则,逐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并且通过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争取更多的规则制定权。

正因为如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且在司法系统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此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但必须看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毕竟是不合理的秩序。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既要看到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规则的必要性,同时也要看到改变这些规则的紧迫性。在不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阻碍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如何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切实保护外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平衡中国企业的利益,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宽严适度,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就有了法律上的支撑;反之,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失之过严或过宽,就有可能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应当是中国今后努力的方向。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揽子协议,为中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法律文件,也为中国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打下了重要法律基础。我们既要看到其中所蕴含的合理部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包含着实质性不合理条款,通过国际谈判,努力排除和修改这些条款。

当然,中国属于大陆法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出错误的判决。此次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司法机关应当谨慎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请求,决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作出“政策性判决”或者“宣传性判决”。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此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增加了中国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经验。中国行政体制中建立的知识产权审核复议制度,在此案中面临严峻的考验,今后如何简化知识产权取得程序,建立更加具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确认权利制度,是立法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毕竟是不合理的秩序。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既要看到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规则的必要性,同时也要看到改变这些规则的紧迫性。在不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阻碍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如何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切实保护外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平衡中国企业的利益,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宽严适度,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就有了法律上的支撑;反之,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失之过严或过宽,就有可能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应当是中国今后努力的方向

伟哥”专利官司4年后重回起点

长达4年之久的“伟哥”专利纠纷一波三折。目前,这场牵涉中美知识产权敏感神经及中外企业巨大利益的专利战,又将重回4年前的争论轨道上。6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裁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辉瑞药品万艾可(俗称“伟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同时要求该委员会就万艾可发明专利权重新做出审查决定。消息甫一传出,即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但据12家国内药企代理律师王为表示,不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不会上诉,12家药企肯定要“走完法律程序”,在上诉截止日到来之前,他们将向北京市高院提交上诉状。

较量一:国内药企铁定上诉

6月13日,获胜方辉瑞公司在给本报发来的声明中称“该决定肯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授予辉瑞万艾可用途专利的有效性”,对法院的这一裁决“表示欢迎”。而对这一判决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显得十分低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宣传处有关负责人日前向本报记者表示,该局不便对此发表任何评论,是否上诉也“不清楚”。此案上诉最后期限(6月17日)将至,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未明确对外表示将上诉。

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依据《专利法》26条第3款,以“专利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而据记者了解,此次法院裁决原告辉瑞胜诉的依据也是《专利法》26条第3款。法院方面认为,辉瑞该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最着急上火的莫过于等待仿制“伟哥”的12家国内药厂。“这一决定对国内企业影响太大了,准备仿制的药厂每家投入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吉林通化鸿淘茂药业董事长张玉才向记者表示,现在重庆康尔威药业总裁赵庆生已被推举为牵头人,这几天12家企业正在商量对策。“对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的‘推断过程不合理’。”

12家国内药企代理律师王为表示,当初他们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万艾可专利存在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缺乏创造性等3个缺陷”,专利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宣告时,采用的只是其中一个缺陷。

另据王为透露,不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不会上诉,12家药企肯定要“走完法律程序”,在上诉截止日到来之前,他们将向北京市高院提交上诉状。

较量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交锋”

据记者了解,对终审判决结果,众多专家及中国当事企业对国内药企胜诉均不抱乐观态度。业界有猜测称,实际上,经历1年零3个月才作出的一审判决,与法庭之外的政治、贸易等因素介入不无联系。由于此案的原告方为全球最大制药商辉瑞公司、被告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所涉产品为在中国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伟哥”,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万艾可专利说明书存在明显‘硬伤’,这在国际上也一直有争议,辉瑞在中国申请专利时打的也是‘擦边球’。”一位曾参与万艾可专利审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人士透露,其实当初对万艾可专利审批处于“两可”之间,最后授予伟哥专利的声音占了上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人士认为,辉瑞在该专利说明书中给出9个化合物和相关实验数据,但不通过创造性劳动,无法证明“枸橼酸西地那非”为有效成分。因此,在众多中国企业提出异议之后,专利复审委经过几次口审后作出无效决定,也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宣告“伟哥”专利无效之后,辉瑞方面随即将这一决定“上纲上线”,发表声明直指中国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并以影响辉瑞对华未来投资为“要挟”条件。之后不久,代表美企在华利益的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甚至公开表示,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其实,去年以来,中美贸易争端的主要起因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万艾可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辉瑞公司高层多次拜会局领导交涉此事,法院一审已非简单的法律和技术层面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人士称。2005年5月中旬,在北京财富论坛举办期间,就药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辉瑞全球副董事长金德勒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进行交流。

此次,在一审获胜的消息传来后,辉瑞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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