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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出纳为帮朋友逃交电费 虚开收据两千多万
发布时间:2006-11-01
为帮朋友公司逃交电费,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虚开交费收据2264万余元。
11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两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成为庭审焦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为其被告作出了无罪辩护。

  2004年1月,因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电费,为了达到让兰州供电局永登电力局继续给该公司供电的目的,被告人冉某(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3月25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便找到时任兰州供电局财务部出纳的被告人冯某(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让冯某利用负责电费收取开票的工作便利,为其虚开电费收据。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冯某给冉某虚开交纳电费的交款收据价值2264万余元。后冉某持所开收据到永登供电局换取正式发票,致使永登供电局工作人员误认为该公司已缴清所欠电费,继续给该公司正常供电。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兰州供电局从冉某处追回所欠全部电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在未收款的情况下,为冉某虚开2264万余元的收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被告人冉某明知应交电费而未交,进行营利活动。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庭审中两被告人律师均称,两被告个人并未占用任何电费。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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