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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温州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彩兴在为一家安全评价公司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出谋划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以方便与照顾。2005年10月末,陈彩兴收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 同年12月,陈彩兴“支持”该公司成功获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又收受好又多超市”银联卡1张(金额3 000元)。
2005年陈彩兴又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之后又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和好又多银行卡(合计3.5万元)。
2006年到2008年间,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钱某为感谢时任市安监局局长即被告人陈彩兴在工作上的“支持”、“关照”,先后三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彩兴“好又多超市”银联卡各1张(每张金额3 000元,合计9 000元),陈彩兴均予以收受。
被告人陈彩兴因本案被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数额巨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彩兴在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彩兴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