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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安徽省纪委专案组在调查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期间,找到李运杰谈话时,李运杰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同年8月31日被检察机关决定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宣布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李运杰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从事公务,担任安徽古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27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其中索贿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运杰索贿90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运杰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告人李运杰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