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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欠债 ”连带儿子还债,二审改判正清“密云”纠冤案
发布时间:2009-11-27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仕容,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村千子门面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6503103025。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可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7591-5。

法定代表人:程可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怀伟,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村千子门面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0106198908118710。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仕容与被上诉人重庆可可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可可公司)、原审被告何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碚法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傅仕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完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菲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陈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可可公司与傅仕容有购销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可可公司供傅仕容一批弹力府绸(规格67"120X60X700m)计26l件,价值100万元(含运费)。2007年6月28日,可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可菊委托重庆市全运物流有限公司(原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将货物按傅仕容指定地点运至浙江省富阳市富阳金剑漂染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金剑公司),傅仕容在货物运单(0002381号)写明,货已收到,没付运费,傅仕容。2009年6月22日。重庆市全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兹证明重庆可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可菊(运货单笔误:陈可菊),曾于2007年6月28日联系我公司将一批弹力府绸(规格67"120X60X700m)共计261件,货物价值壹佰万元,送交傅仕容,并由傅仕容本人在货运单上签收确认”。2009年7月27日,该院依据可可公司申请,依法向重庆市全运物流有限公司派出驾驶员冯利调查,证明2007年7月2日将货物运单(0002381号)上26l件货物交付给傅仕容后,傅仕容在货物运单上签名属实,傅仕容收货后未向可可公司支付货款,可可公司遂向该院起诉。另查明,何怀伟与可可公司无买卖关系。

可可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7年6月,其与傅仕容口头约定,供弹力府绸—批,计261件,价值100万元(含运费),傅仕容收到货物后,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傅仕容给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傅仕容在一审中辩称:其与可可公司无买卖关系,在业务交往中,其只起到牵线的作用,因此,其不欠可可公司货款,请求驳回可可公司的诉讼请求。

何怀伟在一审中辩称:其与可可公司无任何关系,可可公司追加其为被告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可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偿清,傅仕容收货后应及时支付可可公司所欠货款,拒付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何怀伟与可可公司无买卖关系,庭审中,可可公司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何怀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因此,对可可公司这一诉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傅仕容支付可可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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