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仕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可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7591-5。
法定代表人:程可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怀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仕容与被上诉人重庆可可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可可公司)、原审被告何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可可公司与傅仕容有购销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可可公司供傅仕容一批弹力府绸(规格67"120X60X
可可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7年6月,其与傅仕容口头约定,供弹力府绸—批,计261件,价值100万元(含运费),傅仕容收到货物后,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傅仕容给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傅仕容在一审中辩称:其与可可公司无买卖关系,在业务交往中,其只起到牵线的作用,因此,其不欠可可公司货款,请求驳回可可公司的诉讼请求。
何怀伟在一审中辩称:其与可可公司无任何关系,可可公司追加其为被告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可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偿清,傅仕容收货后应及时支付可可公司所欠货款,拒付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何怀伟与可可公司无买卖关系,庭审中,可可公司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何怀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因此,对可可公司这一诉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傅仕容支付可可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