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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1124民初4412号
原告:耿某,男,201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理人:耿某2,男,系耿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68号襄园文化街北区M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8NFUE21U。
法定代表人:熊玉喜,该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萍,系该园员工。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D楼幢酒店单元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0195011J。
法定代表人:宋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青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03DD9G。
法定代表人:林统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诉被告全椒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幼儿园)、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大青山动物世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法定代理人耿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被告某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萍、被告某旅行社、被告大青山动物世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赔偿耿某各项损失117881.4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承担。耿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赔偿复查费用105.6元,共计117987元。事实与理由:耿某在某幼儿园上学,2024年3月30日,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园学生到大青山动物世界春游,耿某在游玩过程中受伤。耿某受伤后,经了解,本次春游活动是某旅行社承接,事发旅游地是大青山动物世界管理。耿某受伤后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耿某与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园沟通多次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此状,请法院依法支持耿某的诉请。
某幼儿园辩称,耿某在本次旅游活动中系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在此次事件中某幼儿园已尽到该尽的义务,其监护人井某并未尽到监护义务,故某幼儿园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某幼儿园组织此次旅游活动以增加亲子感情、增长孩子见识、亲近自然为主题,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组织的此次亲子游春游实践活动。二、某幼儿园要求家长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此次亲子春游活动,耿某及其母亲也是自愿报名参加此次活动。同时在耿某出发前,某幼儿园已与耿某监护人井某签订《2024年春游“亲子游”活动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中明确说明请家长对孩子进行一些出游安全教育,亲子游活动期间务必带好自己的孩子,保证幼儿安全。此安全责任书耿某母亲井某已签字确认。某幼儿园赵某老师在车辆上给所有家长及孩子强调,此次行程为大青山动物世界,因为园区较大,野生动物较多,有部分山路,由于孩子比较小,自控能力差,对野生动物兴趣比较大,所以请所有家长务必看管好孩子,不允许孩子离开家长视线,不得让孩子自行随意跑动,不得用手触碰动物,到景区后务必走景区道路,没有道路的山路不允许前行(同车其他家长可证明)。因此某幼儿园已尽到告知义务。三、耿某发生意外事故后,耿某母亲井某拨打120并将耿某送至医院,抵达医院后通知某幼儿园赵某老师,赵某老师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打车前往医院,同时联系某旅行社员工向某超向华安保险公司报案。某幼儿园赵某老师全程陪同耿某及其母亲井某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中先到马鞍山当涂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表示医疗条件有限,没有美容缝合针,于是赵某老师又陪同耿某及其母亲转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为了及时给予耿某治疗,某幼儿园赵某老师现场垫付医药费5000元。耿某从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回家后,某幼儿园工作人员罗某萍与赵某老师购买了水果、牛奶去耿某家看望。后期某幼儿园工作人员罗某萍与某旅行社向某超也去慰问了。耿某治疗结束后,某幼儿园先后数次与某旅行社、耿某母亲及大青山动物世界沟通后期医疗费报销及赔付事宜,但最后耿某母亲拒绝沟通,以后期需要进行医疗美容为由直接索赔25万元。因所需赔付金额与实际产生金额差距较大,导致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及大青山动物世界均无法接受,故此为耿某母亲单方面取消调解,因此某幼儿园也尽到了救治、沟通、协调等义务与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耿某作为未成年人,其母亲井某作为监护人一同参加此次春游活动,井某应担负起监护人责任。此案中,耿某游玩大青山动物世界期间擅自在山坡上跑动(此山坡较为陡峭,景区图片可显示),此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耿某作为未成年人适应新环境能力较差,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且好奇心强,较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其母亲看到后应当第一时间制止此类危险行为,况且耿某在山坡中跑动,此山坡并不是景区的游玩道路,景区也有指示牌,明确注明“山路危险、请勿攀爬”字样,但耿某无视景区告知,仍然在此山坡上跑动,耿某母亲井某作为成年人,有自我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在明知道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劝阻。最终造成了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因此某幼儿园认为,耿某母亲井某作为监护人未负起看护、提醒、保护未成年人耿某的责任,因此此次意外伤害的发生,井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以上充分表明耿某的意外伤害事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是由自身及监护人造成,均与某幼儿园无关,因此某幼儿园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综上所述,某幼儿园已经尽到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是耿某自身及监护人原因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因此某幼儿园不应承担耿某的意外所带来的相关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某的诉求,同时退还某幼儿园赵某老师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
某旅行社辩称,耿某在本次旅游活动中系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在此次事件中某旅行社已尽到该尽的义务,其监护人井某并未尽到监护义务,故某旅行社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某旅行社在耿某等游客出发前,已与某幼儿园签订旅游合同,并已告知其参团人员旅游相关事项,其中包含旅游费用、行程安排、注意事项等。其中注意事项中明确注明由于儿童身体抵抗力与适应新环境能力较差,同时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且好奇心强,较容易发生意外事故,未成年人必须由家属陪同参团,在遵守其他安全须知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应遵守如下内容即第三条规定游览景区过程中,家长应紧跟儿童,不得让儿童离开视野和可触碰的范围之内。某幼儿园也与耿某母亲井某签订了《2024年春游“亲子游”活动安全责任书》。耿某也是自愿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因此某旅行社已尽到告知义务。二、某旅行社在《2024年幼儿园春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中第二条明确提出如遇到紧急情况请第一时间联系某旅行社或景区工作人员。但耿某发生意外事故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某旅行社员工向某超,而是某幼儿园赵某老师打电话告知,但是得到消息时,该老师表示耿某已经送至当地医院。某旅行社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华安保险公司立案。耿某治疗期间某旅行社员工向某超也多次打电话关心其情况。耿某治疗结束后,某旅行社员工向某超陪同某幼儿园园长罗某萍多次前往耿某家中探望,但是耿某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遭到多次侮辱性极强的言语辱骂。某旅行社先后与某幼儿园、大青山动物世界沟通耿某后期医疗费报销及赔付事宜,想切实维护耿某自身权益,尽快落实赔付事宜,同时也与耿某父母沟通后期医疗费报销及赔付事宜。但最后耿某父母拒绝沟通,以后期需要进行医疗美容为由直接向三方索赔25万元。所需赔付金额与实际产生金额差距较大,导致某旅行社、某幼儿园、大青山动物世界均无法接受,故此为耿某父母单方面取消调解,因此某旅行社也尽到了沟通、协调等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章旅游者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某旅行社认为,耿某作为未成年人,其母亲井某作为监护人一同参加此次春游活动,井某应担负起监护人责任。此案中,耿某游玩大青山动物世界期间擅自在山坡上跑动,此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且耿某作为未成年人适应新环境能力较差,同时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且好奇心强,较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其母亲看到后应该第一时间制止此类危险行为,况且耿某在山坡中跑动,此山坡并不是景区的游玩道路,景区也有指示牌,明确注明“山路危险、请勿攀爬”字样,但耿某无视景区告知,仍然在此山坡上跑动,耿某母亲井某作为成年人,有自我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在明知道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劝阻,最终造成了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某旅行社认为,耿某及其母亲井某未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同时耿某母亲井某作为监护人未负起看护、提醒、保护未成年人耿某的责任,因此此次意外伤害的发生,井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以上充分表明耿某的意外伤害事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是由自身及监护人造成,均与某旅行社无关,因此某旅行社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综上所述,某旅行社已经尽到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是耿某自身及监护人原因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因此某旅行社不应承担耿某的意外所带来的相关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某的诉求。
大青山动物世界辩称,本案中大青山动物世界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耿某违反大青山动物世界的安全警示及游览规定,其法定监护人、学校、旅游公司未能尽到各自的义务,导致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对应的后果均应由耿某的法定监护人、学校、旅游公司承担,与大青山动物世界无关。具体如下:一、耿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耿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最重要职责就是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耿某的监护人明知案发区域属于“禁止攀爬”的高风脸地区仍然放任耿某在该处高速奔跑,其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着充分的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事发时,耿某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义务,未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放任耿某进行危险行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二、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和此次亲子活动的组织方,未能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因此,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从大青山动物世界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本案事发时,耿某周围没有任何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的看护、教育或管理职责。而且在事发地有非常明显的“山路危险请勿攀爬”的警示标志,某旅行社也未对耿某攀爬、奔跑等行为进行制止,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三、某旅行社作为此次亲子活动的承办方,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尽到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所以某旅行社作为本次亲子活动的承办方,其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某旅行社作为旅游公司,其管理义务应贯穿整个游览活动,本案中旅行社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未对未成年人、家长、老师等进行安全警示的告知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四、大青山动物世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地不是大青山动物世界的正常游览线路,耿某及法定监护人违反园区规定擅自攀爬未开发地带,由此造成的后果与大青山动物世界无关。其次,根据大青山动物世界提供的视频、照片均可以显示,大青山动物世界在事发地设置了非常明显的“山路危险请勿攀爬”安全警示标志。耿某法定监护人、老师等对警示标志置之不理,其应当对危险行为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鉴定的,应当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司法鉴定未征求大青山动物世界意见,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大青山动物世界对鉴定报告合法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29日,某幼儿园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第二十条出发时间2024年3月30日,结束时间2024年3月30日,共1天。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亲子280元/对。2024年3月1日,某旅行社(甲方)与全椒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旅行社旅游接待用(租包)车合同》。2024年3月29日,某旅行社与某幼儿园签订一份《2024年幼儿园春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载明:由于儿童身体抵抗力与适应新环境能力较差,同时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且好奇心强,较容易发生意外事故,未成年人必须由家属陪同参团,在遵守其他安全须知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应遵守如下内容:1、车辆行驶中务必系好安全带!2、因旅游局规定,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给予游客服用药品,故请您于出行前请根据自身及幼儿自身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情况自备药品,如退烧药、止泻药、感冒药、蚊虫叮咬药及其他治疗过敏的药品,同时了解必要的紧急救助设施。如遇到紧急情况请第一时间联系我社或景区工作人员。3、游览景区过程中,家长应紧跟儿童,不得让儿童离开视野和可触碰的范围之内。4、活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爬高、水上、高速较剧烈的活动,以免出现跌倒、溺水、骨折或扭伤等状况。5、因旅游中餐不含,请家长自备,或到景区内购买,请注意卫生,尽量不给孩子喝生水、冰水。6、因景区为野生动物园,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请不要随意投喂食物。7、因景区内以自由活动为准,请务必听从我社工作人员及老师的安排,合理规划时间。8、如在景区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请第一时间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或班级老师,以便第一时间安排处理;9、请所有家长及孩子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按照车辆信息有序登车。2024年3月30日,耿某母亲井某签署一份《2024年春季“亲子游”活动安全责任书》,载明:为了保障全体家长及幼儿的出游安全,本次春游活动要求大家服从带队老师和园领导的安排,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下几点:1、一切行动听从指挥,参加出游的幼儿及家长必须听从带队教师和园领导的安排;2、请家长对孩子进行一些出游安全教育,亲子游活动期间务必带好自己的孩子,保证幼儿的安全。期间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防止丢失。3、给孩子穿本园的园服和便于运动的鞋子。4、上下车有序,在车上时,不得把头和手臂放到车窗以外,下车后不得乱跑。5、一定要注意不要到深水地方去,不得游泳,不得在水边嬉戏打闹。6、注意饮食安全,不让幼儿喝生水和食用不卫生的食品。7、定点返回,不得擅自离开群体活动,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带队教师或者园领导。8、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随便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家长及幼儿违反以上规定和不听从指挥而造成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事故,均由家长及幼儿本人承担责任。2024年3月30日,耿某游玩大青山动物世界时自园内非游览区域山坡自上而下跑动不慎跌倒,额头磕至坡下道路边沿受伤。该山坡处立有“山路危险请勿攀爬”警示牌。当日,耿某被送往当涂县人民医院急诊,支出医疗费1899.7元。后耿某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日,支出住院费用7691.6元。2024年4月9日、7月8日,耿某至南京市儿童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05.06元。某幼儿园垫付医疗费5000元。
诉前,本院根据耿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耿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耿某因意外致额部软组织裂伤,目前遗留面部长约5.3cm左右疤痕,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耿某因意外致伤,评定其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15日。耿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耿某、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的当庭陈述及耿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病历、诊断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明细、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幼儿园提交的《旅行社旅游接待用(租包)车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幼儿园春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2024年春季“亲子游”活动安全责任书》,某旅行社提交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24年幼儿园春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大青山动物世界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耿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较弱,安全意识淡薄,某幼儿园以家长陪同自由活动的方式组织幼儿集体至大青山动物世界春游本身存在风险,游玩期间某幼儿园未安排教师或相关人员随同管理,某幼儿园组织活动存在一定疏忽。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就大青山动物世界基本情况、未开放区域、应重点防范风险等向某幼儿园或家长作出明确说明或警示,存在不足。事发地位于游览路线外山坡且坡度较陡,虽立有警示牌,但未加强相应管理,亦有不足。井某作为耿某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耿某的义务,事发时耿某自山坡上向下跑动跌倒致额部受伤,耿某进入非游览区域作出危险行为,井某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存在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情形。结合具体案情,本院依法酌定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各负担15%、15%、10%赔偿责任。
本院依法确定耿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9696.36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15天,计算为450元(30元/天×1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耿某实际住院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200元(50元/天×4天);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7天,护理费计算为1248.1元(178.3元/天×7天);5、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耿某构成十级伤残,耿某主张按照2023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计算为94892元(47446元/年×20年×10%);6、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耿某伤残等级及受伤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元;7、交通费,根据耿某治疗的地点、时间、次数,本院酌定为500元;8、鉴定费2000元,系耿某为确定其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15986.4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应分别赔偿耿某损失17397元、17397元、11598元(取整)。扣除已垫付费用5000元,某幼儿园仍应赔偿12397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某幼儿园、某旅行社、大青山动物世界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椒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某各项损失12397元;
二、被告安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某各项损失17397元;
三、被告安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某各项损失11598元;
四、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864元,被告全椒某公司负担139元,安徽某公司负担196元,安徽某公司负担131元。原告耿某已预交1330元,本院退回466元。被告全椒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9元、196元、131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艺鹏
附件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件二:本院兑现款账户: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0********
注:诉讼费缴纳时应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和“案号”,在交款人注明交款人“姓名或者单位”